时间:2023-12-24 00:05
1. 为了规范我园营养配餐管理,保证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,促进幼儿健康成长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、幼儿园管理条例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园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2. 本管理制度所称营养配餐是指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,科学、合理地制定幼儿餐饮计划,提供符合幼儿生长发育需要的各类食品,保证幼儿获得充足的营养。
1. 幼儿园成立营养配餐管理领导小组,负责全园营养配餐的规划、监督和管理。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,分管园长任副组长,保健医生、炊事班长任成员。
2. 保健医生负责制定幼儿餐饮计划,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;负责食品留样、消毒等工作;负责监督指导炊事员按规范操作。
3. 炊事班长负责组织炊事员进行食品采购、烹饪、分餐等工作;负责落实食品验收和卫生安全措施;接受保健医生的指导和监督。
1.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,制定科学合理的餐饮计划。餐饮计划应包括食品种类、数量、营养成份等内容。
2. 餐饮计划应按照季节、气候等因素进行调整,确保幼儿获得足够的热量和营养。
3. 炊事员应按照餐饮计划进行食品采购、烹饪、分餐等工作。食品应煮熟煮透,符合卫生安全要求。
4. 幼儿餐饮应定时定量,避免暴饮暴食。每餐食品应搭配合理,营养均衡。
1. 食品采购应选择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正规渠道。采购时应索取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,并做好采购记录。
2. 食品储存应遵循“先进先出”的原则,确保食品新鲜安全。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,防止食品污染。
3. 严禁使用过期、变质、污染等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。
1. 幼儿园应定期对营养配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。考核结果应与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。
2. 家长应对幼儿园营养配餐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幼儿园应认真听取家长意见,不断改进管理工作。
3.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营养配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。对于发现的问题,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1.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如有未尽事宜,由幼儿园领导小组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。
2.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幼儿园园长室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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